工作期间身患重大疾病,公司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时间:2020-11-25点击率:6489地点:

【网友提问】

我的工作年限累计满12年了,在工作期间,我突然间查出来身患癌症,我生病治疗期间,公司应当支付我工资吗?支付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之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律师提醒】

 上述问题中的当事人,因其工作年限累计满12年,且一直在本单位工作,按照上述规定,其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12个月,但是因其身患癌症,属于重大疾病,可以延长至24个月。在医疗期期间,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710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