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通过中介向陈某购买一套房屋,房屋在合同签订后朱某就立刻入住了,但是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期间,房屋因泥石流灾害而倒塌,朱某拒绝继续支付剩余房款,陈某有权利要求朱某支付吗?
本案涉及到的是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问题即买卖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标的物发生毁损或灭失的,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风险的负担采用“交付主义”,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因此,陈某有权要求朱某支付剩余的房款,同时因房屋灭失,陈某的过户义务可以免除。
若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未生效或者被解除的,均不适用上述的风险负担规则,还应当就具体情形就行分析,以确定风险负担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