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不是祖业,是集体资产!
很多人认为宅基地是自己家的家产是祖业,这种观点是不对的,从法律层面看,宅基地并不是私产,更不是祖业,而是集体所有的,是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的。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因此,实际上村民根本不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只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当然不可能是祖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当然有权依法征收宅基地,但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征收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非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