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加名字有几种情况?
三种方式:房屋产权赠与;房屋买卖;析产登记。大家平常涉及比较多的,也是比较关心的是第一点,大多体现在父母在房产证上加上子女的名字,或是夫妻加上另外一方的名字。又可细分为:(1)无贷房产证加妻子、子女、父母的名字;(2)有贷款房产证加名字;(3)没有直系血缘关系的房产证加名字。
二手房买卖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
1、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有助于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联系办法,谨防受骗;2、标的。即双方要进行交易的二手房。要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备设施等情况;写明房屋产权归属,是否共有财产;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专卖;是否存在房屋所有权纠纷;是否有私搭乱建情况;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交费情况;房屋相关文字资料的移交过程;3、价款。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贷款、如何交纳定金、尾款等;4、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5、违约责任说明,违约责任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与给付等;6、解决争议的方式,写明是采取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7、合同生效条款,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况;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8、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等。
公房违法变更承租人的救济方式是什么?
生活中有些公房变更承租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者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现实生活中何种情形可以要求退还购房定金?
乐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开发商毁约,主动退还订金并赔偿违约金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以。开发商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购房人的损失。
遗产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房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遗嘱特别注明的除外。这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定概念。它指的是从双方结婚登记时起,至双方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所经历的期间。它包括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尚未共同生活的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已向法院起诉但尚未判决离婚的期间、已判决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前的期间。但对于未领取结婚证而同居的期间,因为没有法律确认的婚姻关系,因此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怎样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